以案释法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未组织验收行政处罚案
时间:  2024-01-10 19:14:29 | 作者:  开云体育app官方网站

  2022年5月16日,常州市金坛区住建局向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案件,反映某公司危大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要求查处。

  经查,该公司承接鸿悦金坛区钱资湖大道北侧、徐塘路西侧地块开发项目部分楼栋的外墙保温专业分包。2022年4月6日,该公司该项目施工现场4#楼西侧两个ZLP630型号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经金坛区建管中心责令改正后,该公司立即组织全方面检查和整改,于4月12日按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并于4月13日形成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提交至常州市金坛区建管中心。

  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并在施工完成后组织验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规定,对于依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理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实施工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某公司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未经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违反了危大工程项目施工规程,存在比较大安全风险隐患,构成危大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且未发生安全事故,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江苏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的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第二十一条 对于依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理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实施工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三十五条 实施工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四、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